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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费用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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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费用规则的构建 [摘要] 我国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此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小股东提起诉讼的热情。但在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下,股东一般是不愿提起诉讼的,即使提起诉讼,也无法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利益。为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诉讼,并以此收取诉讼费用;二是给予原告股东胜诉费用补偿权;三是败诉股东非出于恶意,不负担诉讼费用。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费用 股东 一、构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费用规则的原因 从权利性质上来讲,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针对管理上的不正当行为,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实行的补救措施。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而非原告个人。败诉,则由原告股东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从诉讼结构上看,股东代表诉讼是代位诉讼与集团诉讼的混合体,是普通民事诉讼的异常形态。这主要表现在:两种诉讼的诉权不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原告胜诉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非原告个人。败诉,则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诉讼主张的权利不同。普通民事诉讼主张的是个人性权利,所谓个人性权利是指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权利。诸如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而股东代表诉讼所主张的是团体性权利,所谓团体性权利是指直接涉及公司利益的权利。两种诉讼的程序规则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设计的诉讼制度。鉴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立法者在诉讼制度的安排上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因此,其公法色彩比一般民事诉讼更浓。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诸种要求和限制无法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普通民事诉讼为标准设计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无法实现立法者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立法目标。这是因为: 1.股东因为巨额的诉讼费用而被迫放弃诉讼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解释,从一般意义上讲,诉讼费用应当是指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各种费用。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诉讼费用称之为“生产正义的成本”,并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大致又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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