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 近年来,我国旅游资源的开发遍地开花,一方面各地通过旅游开发,加快了经济进展;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疏于保护,许多宝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遭遇了人为的破坏。而破坏的重要原因,一是保护理念的缺失,二是现行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直接导致了遗产保护的危机。 自然、文化遗产与旅游资源的异同 旅游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用于进展旅游业的自然的与历史文化性的资源,包括诸如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以及可以展示的民间艺术、戏曲音乐、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自然、文化遗产指公认的、能为人们提供生态、科研、文教等功能的、具备独特价值的、自然界演变的产物或人类社会进展的精神产品。凡旅游资源都属于自然与文化遗产,但自然与文化遗产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广泛,有的文化遗产就无法直接展示给游人,譬如长征精神等,遂不能直接作为旅游资源。 鉴于自然与文化资源的范畴大于旅游资源,因此遗产的管理体制较之于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更为宏观。这就是本文为何要把旅游资源的管理体制或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展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 当然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因素是面对着自然、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的词句时,人们的潜意识里的反应是有明显差异的。面对遗产,人们首先映入脑际的是保护和继承,而面对旅游资源,人们可能会事先想到开发取利。《文物保护法》规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应该说这是对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规定性意义。 我国现行自然与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现状 法制不健全且缺乏针对遗产管理统一的国家立法 由于自然、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遗产等,以及价值的多重性,有国家级、省市级等,这客观上增加了遗产管理的难度。目前涉及遗产管理的法律有《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城乡规划法》等几十部之多,再加上各地制定的条例规章更是数不胜数,这些法规对遗产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为法规多,执法单位多,推诿扯皮多,从而就陷入“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怪圈。 国家指导及属地管理相结合 目前我国遗产的管理体制除少数归国家部委直属外,如故宫博物院,大多情况是遗产由属地管辖,国家部委负责业务指导。旅游开发给地方政府带来 GDP 的增长,激发了其进展当地旅游业的积极性,这是现行体制有利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