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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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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述 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在 20 年间几经变迁。目前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大体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等制定法层面上。这一主流观点体现了我国学者在特定情境中,面对国家治理难题,构建行政法治的一种努力。鉴于主流观点所面临的困境,一些学者试图对它加以修正,但法律渊源作为法律存在形式和执法依据这一基本命题还没有根本动摇。 本文将反思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性质,并把法律渊源理解为一种法律论据,即阐述一种法律制度或者争辩一条法律法律规范时,可以使用的形式多样、具有说服力的论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并阐述法律渊源应当包括一般法律原则、民间习惯、行政惯例和司法判例、法律学说、比较法等非制定法因素;在权威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渊源中,本文还讨论了宪法、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效力,以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最后,本文探讨如何整合各种法律渊源,以及各种法律渊源之间是否存在、在什么意义上存在优先关系。 一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 主流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渊源是一国法律的存在方式,或者说表现方式。我国法律存在于特定级别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具体地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1] [p] 行政法渊源主流观点的形成 当我们回溯 20 年来中国法学中各种法律渊源理论,我们发现,当前流行的法律渊源理论是一系列法律实践和理论变迁的产物。它有着两个明显不同的理论渊源。在正式法律文本中,法最初被看作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此后立法权不断分化,及于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在法学理论中,法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随后,范围不断收缩,止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两个源流基本殊途同归,汇流成今日流行的法概念。 先说法律文本意义上法律渊源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54 宪法”中得到鲜亮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给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可谓“法不二出”。但“54 宪法”刚出,立法权旋即发生了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被授予制定法律和就法律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权力;70 年代末以后,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省级地方政府、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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