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律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进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进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987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7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8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90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1992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4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 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法律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