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律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
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
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进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
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进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987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7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8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90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1992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4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