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会计与财务报告制度改革 一、高校 会计 与财务报告制度的局限性 1.年度财务报告不公开披露。我国高校财务报告披露主要遵循的是 1998 年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规定,高校会计报表只向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报送,不对外公开。当时立法者的思路是高校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因此高校会计报表只需要满足政府的信息需求。但是,这一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今高等 教育 体制的改革以及 社会 环境的变化。自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高校资金来源由过去的单一依赖财政全额拨款变为财政差额拨款以及学杂费、接受捐赠、投资收入等多种资金来源。高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高等教育开始由免费制到收费制过渡,学费构成高校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为了适应招生规模扩大的要求,高校多向银行举债,大量投资于固定资产。银行需要通过财务报表来评价高校的偿债能力,高校资财非债务来源的提供者虽不要求猎取投资收益,但是他们都有各自的信息需求:捐赠人需要了解其捐赠财物的用途和产生的效益;学生希望获得学校培育每一个学生的教育成本信息;政府需要评价高校管理者履行经管责任的成绩,决定资源在各个高校之间的分配;而广阔的社会公众则要求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此可见,高校财务信息的需求者已趋于多元化,但是他们却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2.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我国还没有形成大学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部审计的制度。政府审计部门对高校的审计主要是对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一些专项资金的审计。此类审计间隔时间长,具有偶发性的特点。因此,这种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的监督效果有限,它不能有力地促使高校管理层遵守财经法纪,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假如高校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那它将很难取信于报表的使用者。虽然高校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其独立性要远低于外部审计机构,它不具备向第三方提供客观、公允的鉴证服务的能力。在西方国家,高校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需要经过政府的独立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且独立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起对外公开披露。 3.同时采纳两种会计核算基础。高校对教学科研和教辅活动业务的核算采纳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核算基础对收入、支出或费用加以确认或记录的时间标准不同,一张报表上使用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导致报表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都大打折扣。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