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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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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 [摘要]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其标志是所有权负有义务……但这是个错误。首先,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出现之前的法律文献也并非不讲公共利益;其次,“所有权承担义务”本身在法理上说不通;而这一理念一旦付诸实践,其表现令人心寒。值中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 [关键词]所有权;社会化;义务;公共利益;理念 所有权社会化的兴起 近代以来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可以说是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也复兴了。一种新的法学观也应运而生。这种法学观认为,所有权是与生俱来的,上天给予所有人对财产予以绝对支配的权利。这种观念表现在制度上,即是个人所有权制度。 但是标新立异是人类的本性。人们总是想弄出来点新花样,新东西。就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思潮即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这种思潮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由个人掌握和拥有,但是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合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此后,这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很是流行起来。 在 19 世纪的德国,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是耶林。他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独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其后,基尔克秉承耶林思想的衣钵,力倡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他在《德意志私法论》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1] 在法国,也有提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声音,狄骥是急先锋。他否认所有权为一种权利,声言人在社会并无自由,为尽一己之职责,只有依社会利益而行为的义务。 在日本,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产生与法德有所不同。它首先不是缘起于学说,而是发端于司法判例。大正 8 年 3 月 3 日,日本大审院关于“信玄公旗挂松事件”之判决是所有权社会化在日本产生的标志。在此判决作出之后不久,受当时“大正民主”思潮与欧陆流行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影响,权利尤其是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的思想,在民法学者中传播开来。 在立法方面,德国走在前列,1919 年8 月 11 日德国公布魏玛宪法,第 153 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第 14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负有义务已经成为法学中的公理性原则。 对所有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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