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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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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 [摘 要] 本文首先追溯所有权社会化趋势的历史源头,指出随着社会法学学派的先驱人物狄骥的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兴起,各国立法纷纷对绝对的个人所有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着又阐述了所有权社会化的表现形式,如:就所有权限制的角度,主要是从主体、客体、内容、目的四个方面进行限制;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国家征收、征用制度;并从历史、社会的路径进行考证,指出所有权一度是复合性的权利,它可以附有外在义务。文章认为所有权社会化的内在动力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从法理学的视角对社会利益进行了解剖,最后就所有权社会化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疑问。 [关键词] 所有权 社会功能 权利限制 义务 社会利益 私人利益 二战之后,西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进展趋向日强,加之信息社会的来临和全球化过程的加快,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界限的模糊,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国家职能扩大等迹象。一些西方学者深感国家干预、集体主义倾向及自由裁量权扩大等对传统自由和权利的威胁,大呼“私法的危机”或“私法的衰落”。福利国家及权力扩张出现了趋向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和社会财产权,为社会利益而限定契约自由等倾向,批判法学运动的代表人物昂格尔也认为,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等构成了对法律的冲击,它打破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国家基于社会公平的考量往往无偿分配一定的生活资源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亦即个人财产权的来源出自于公共权力之手。很明显,这种具有社会性的财产权的出现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 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兴起 社会法学的急先锋狄骥认为在19世纪已形成了的新观念正在代替《拿破仑法典》和《人权宣言》之法律观念。这两个观念是:一、法律的基础观念由个人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即“个人的主观法权观念为本”的法律制度转变为“迫使个人遵服社会规则为本”的法律制度。二、从主观法之玄想观念为本的立法转变为迫使个人与团体担负的社会功能为根据的立法。具体到所有权,这种变迁表现为:所有权不再是所有人的主观法权,而是财宝持有人的社会功能。他的理由主要是,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而社会是一种相互联系存在物。因此,取决自我意志的主观权利是玄想,不存在的。 19 世纪,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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