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经营的法理讨论 证券营业部的托管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类特别行为
在我国,托管经营产生的基础是证券营业部存在某种经营权存续障碍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托管没有现成的法律可循,而我国企业托管与西方各种托管方式的差别,使我们无法从西方有关法律推断我国托管的法理
因此,着眼于现有法律,深化探讨和分析我国证券营业部托管的法理,非常有必要
信托与托管 托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预先规定的合同,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从法律上看,托管是信托范畴的延伸和进展,前者由信而托,后者由托而管
托管的前提仍然是信托,但在具体内涵上,又有区别
信托的内涵是资产的委托管理,而托管的内涵是企业的委托经营
两者虽然遵循着相同的机理,但因经营领域和方式不同,正在逐步趋向专业化,形成各自不同的专业特色
目前我国的托管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托管和企业托管
典型的债权托管如我国为了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所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托管;企业托管是指主要以企业产权及其经营权为对象的托管,以有效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对陷入经营困境或发生产权关系重大变动的企业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经营管理
企业托管与债权托管的目的有所不同
债权托管的目的是加强债权催收,以改善债权人的资产结构,提高债权人的经营能力
而企业托管的目标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证券营业部的托管主要属于企业托管的形式
信托与托管的关系 从托管的本质来看,托管理念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来源于信托理念,托管是信托的进展和延伸
因为信托与托管之间存在一些相同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如托管的本质与信托基本相同:都是资产经营权的临时转移
其次,托管关系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
在信托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托管行为中,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方
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委托人和受益方,可以完全是同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