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临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只是临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是临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本罪侵犯对象是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对挪用公款罚应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其 3个月未还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的。假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达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政纪处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数额 15 万元,超过三个月,并在案发前已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