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着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黑社会组织犯罪同贩毒、恐怖主义并列为当今世界的三大犯罪灾难,多年来一直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国际刑警组织打击和防控的重点。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产生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犯罪亚文化等条件和原因,有其产生因素特别性。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社会原因;政治原因;犯罪亚文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犯罪的典型代表和高级表现形式;同时,有组织犯罪本身也逐渐从依靠简单暴力的犯罪形式向更隐蔽、更狡猾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形式转变。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犯罪活动,其危害让人触目惊心。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联合国大会就宣称:“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团伙虽然同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但其组织犯罪在国内的迅速滋生和进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对良性公民社会的建构都造成了严重威胁。我国目前对这种犯罪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猎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国刑法第 294 条第 1 款在称谓上规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黑社会组织”。之所以把它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为了强调它是低级的、未成熟的状态,而并非指没有或者不可能进展为高级阶段的、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事实上,它与黑社会组织并无根本质上的区别,目前我国在某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