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课税权制度探讨 [摘要]在税款征收中,推定课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征税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没有意识到其实质是一项税务行政权力,立法也没有把它作为权力来法律规范,这对推定课税的正当行使是非常不利的。由于推定课税权的运用建筑于一定的假定性之上,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等风险,因而更需要在遵循合法和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制度法律规范。从我国现行推定课税权制度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推定课税、权力运用、制度完善 一、推定课税权原理 推定课税权含义 课税权,即国家向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力,是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体现。而国家凭什么课税,却一直是人们讨论的课题。自 17 世纪以来,公需说、交换说、保险说、义务说等一系列学说都在寻找其中的答案。随着民主法治环境的形成和公共财政理论的进展,“公共产品论”和“税收价格论”的观点逐渐受到人们普遍认同。根据这些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所需求的公共产品只能由国家组织生产或直接供应,市场是难以提供的,而国家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又需要有一定的财政支撑,假如国家用于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财政无法满足,那么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欲望也将难以实现。因而国家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不是无偿而是有偿的。国家以公共产品换取税款的征收和使用,税收成为社会成员猎取或消费公共商品而必须向国家支付的价款或费用,纳税则是“按市场式比较利益原则进行的‘等价交换’行为。” 照此逻辑,国家是根据每位社会成员享受的公共产品“价格”的多少来行使课税权的,但实际上由于两者交换的价值根本无法精确计算,故国家“只能采纳收入、消费支出或财产等中的一个或某几个作为衡量指标来直接或间接推测纳税人受益的程度”, 进而推定课税数额的大小。因此,从理论上说,国家课税其实是一种推定课税,课税权的行使是以推定社会成员猎取公共产品的多少进行的。 不过,这种理解过于宽泛,且没有现实意义,所以不是在此探讨的问题。笔者所谓的推定课税权,是狭义的、界定于税款征收过程中具体的征税者——税务机关行使课税职权时享有的一项权力,确切地说,就是法律给予税务机关在因某些原因无法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税税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运用一定的推定方法,估算纳税人的税基并据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权力。 综观各国立法先例和学说,大都肯定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纳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