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民办教育进展的决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进展的决定》( 政发[ ]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进展民办教育 (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特长素养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鼓舞境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对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民办教育的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举办或者参加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加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四)民办教育以进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
在全市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进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亮、资源优质的民办学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
(五)禁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二、仔细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进展的各项政策 (一)依法保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应当及时、足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