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请求权的债权性质 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广泛应用的最重要的单据
海商法学界对于提单物权性的分析可谓百家争鸣,然而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以主合同为中心的整套单据之一,又体现着交易本身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即提单又具有债权性
本文试图从收货人基于提单而对于承运人享有的交付货物之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角度,分析提单所具有的债权性质
基于提单的请求权足指收货人或买方在对卖方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赎单后,基于所持有的提单而请求提单卜指明的特定承运人交付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足整个国际贸易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土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全部实现,因而基于提单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究竟应如何认定,亦即其属于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关系着请求权行使的法定依据及其具体实现
由于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而实际代表具体货物的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提单的请求权足收货人基于对货物所享有的所有权或推定占有权而享有的物上请求权
其具体根据有三: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合法之债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
由于承运人和收货人自此至终并无一致的意思表示,因而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基于提单的请求权为债权性质就成了空中楼阁
假如认为提单就是实质卜的运输合同,那么提单就会失去其作为物权凭证的关键意义,因为正是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了实际的具体货物,其转让流通因之具有了价值基础,才有了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一旦确认提单是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由于合同并非是代表具体财产的权利凭证,则提单的转让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土观认为提单是实质意义卜的运输合同,并不能成为收货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依据
这种观点在对基于提单的请求权的债权性进行:否定分析后指出,假如以物卜请求权性质来解释则水到渠成:山于提单代表了收货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推定占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