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程序文件法律适用 一、再述老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老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老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老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老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老师法》第 39 条所规定。1995 年 10 月 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 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老师申诉」对老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老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老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老师申诉办法》及《关于办理老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苏州市老师申诉办法》、1995年 4 月 26 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 1998 年 9 月 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老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老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均以《老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老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别”的为保护老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老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老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老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老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老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老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老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老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老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关于老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老师申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