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权边界分析综述 行使行政权需要遵守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教育事务活动中享有的权力,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根据这两大原则,教育行政权力须遵守三大边界: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教育行政权应遵守法制边界;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权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遵守基于教育规律的教育领域专业边界,还要遵守面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边界。本文讨论教育行政权力的法制边界。 一、教育行政权力法制边界之构成 教育行政权力应该恪守法制边界,那么,法制边界由哪些法律法规构成?或者说,教育行政权力所应遵守的“法”之标准或“法”之范围是什么? 中国教育法制体系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根本大法《宪法》的统领下,中国已经构建了以《教育法》为基本法,其他几个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为框架的教育法制体系。 教育行政权力法制边界之构成 中国教育法制体系复杂,那么,教育行政权力所必须遵守的法制边界包括哪些法律法规?一种观点认为,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这样就把“非立法性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另有观点认为,依“法”行政中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非立法性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第一种观点把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置于同一范畴,不利于“行政权力”的约束。第二种观点不但把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置于同一范畴,而且把其中的行政机关延伸到包括乡级政府在内的全部政府,更加扩大了行政权力。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毫无疑问是其辖内的教育行政权力的依据。至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能否成为教育行政权力的依据,笔者认为,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分析。第一个层次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行政立法行为,它本身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应该首先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制定“非立法性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为普遍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也应该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作为依据。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非立法性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发布生效以后,它们可以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权力的依据,因为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