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不扰民措施1、工程项目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现场施工环境管理,实行有效措施控制因施工作业产生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把环境保护作为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2、工程项目部应常常组织多种形式的环保宣贯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并常常检查,及时进行整改。3、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和标识。4、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6、在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进行负责,实行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产生的扬尘。7、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8、施工污水严禁直接流出施工区域或排入河道,造成环境污染。9、不得在运输过程当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10、凡有现场搅拌作业的,应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地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装运易滴、漏、撒、扬物料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防止在运输过程当中污染市政道路。车辆进出场应当设置冲洗泵,防止泥土带离施工现场。11、建筑楼层清理建筑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纳容器吊运,严禁随意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在清运过程当中适量洒水,减少扬尘。12、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于密闭式垃圾容器内,并及时清运。13、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废油漆桶、油漆手套、油回丝、废电池、废墨盒等必须统一存放,统一回收处理,并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14、在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部,应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实行降噪声措施,防止或减轻施工噪声扰民。施工现场噪声控制限值规定如下:15、工程项目部必须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夜间 22 时;特别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并公告周围居民后方可施工。16、夜间施工照明不得直射居民住宅区。现场临时设施内夜间不得大声喧哗,播放电视、音乐时音量不能过大。附:废弃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