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
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
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功效,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中运行的,民事检察制度理应遵循民事诉讼原则
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制度也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诉讼监督的本质属性,民事检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运行规律,因此,民事检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诉讼原则外,还应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则
全面监督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应为全方位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包括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监督的方式包括提诉监督、参诉监督、抗诉监督、执行监督
设立民事检察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只限于裁判发生效力后
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监督方式,并进一步将之完善;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国情,制造新的监督方式,与抗诉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有限监督原则 由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运行环境的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有合理的边界范围
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在理论上涉及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两个方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把监督重点放在案件合法性监督上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