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三)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1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第1页共6页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2
申请报告内容
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