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炮泥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标准一、水炮泥的管理制度1、水炮泥必须根据《作业章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使用
2、水炮泥由放炮员保管,放炮前,根据每次放炮所需要的数量进行灌注,灌注水量适中,对漏水的水炮泥不得使用,灌注完的水炮泥整齐码放或装入袋中
3、当班放炮结束,放炮员清理水炮泥,统一存放,严禁乱丢乱放
二、水炮泥的使用标准 水炮泥是将水注入筒状聚乙烯塑料袋并封住口而制成的充填料
其长度一般在 250㎜~300㎜之间,直径略小于炮眼直径
作炮眼封泥用时,塑料袋内应有足够的水量,对漏水的水炮泥不得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炮眼深度 0
6~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1/2,水炮泥不得少于 1 个;2、炮眼深度超过 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
5 米,水炮泥不得少于 2 个;3、炮眼深度超过 2
5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 米,水炮泥不得少于 3 个;4、光面爆破,周边眼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
3 米;5、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
5 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
3 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 0
使用炮泥的目的和作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规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填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1、使用炎炮泥的目的 使用炮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态产物从炮眼口逸出,从而使药包的后爆炸药爆炸分解得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