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第三条 废水排放点按法律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第四条 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转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转
(二)严格根据操作章程运转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转控制指标和运转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转
对长周期运转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四)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转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实行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管理、工艺监测必须要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法律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前检查记录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及停运原因记录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转过程当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
第六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转,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获得批准通过后方能实施:(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闲置的
(三)须更新改造的
第七条 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善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讨论,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