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物沉降观测基本要求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当中,具备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一、沉降观测的对象沉降观测的对象包括: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加层、扩建建筑物;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及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二、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四角、在转角及沿外墙每 10~15 米处;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和建筑物裂缝处的两侧;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 15 米,或宽度小于 15 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内纵墙处,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 米横墙对应墙端处;框架结构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的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 4 个测点。观测基准点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一般不小于 30~50 米且数量不应少于两个。观测点的布设是沉降观测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观测数据能否真实地反映出建筑物的整体沉降趋势及局部沉降特点。三、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沉降观测的测量精度等级采纳Ⅱ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 20~30 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 0.5 米,宜采纳闭合法消除误差。四、观测周期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尤其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施工期间一般在基础或地下室完成后开始观测,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沉降速度≥2.0mm/d 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如施工过程暂停,则在停工及重新开工时应各测一次,停工期间 2~3 个月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测四次(其中第一次宜在竣工后二个月时),第二年测 2~3 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稳定。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可以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五、稳定标准稳定标准应当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或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