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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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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政府为了增进中印两国的关系,本着睦邻与和平共处的政策,自 1953 年 12 月 31 日至 1954 年 4 月 29 日,同印度政府派遣的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关于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中国总理周恩来在谈判开始的 31 日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了按照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原则,并说明谈判的任务是“解决两国间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印度在谈判中也同意这五项原则。……经过 4 个月的谈判和协商,1954 年 4 月 29 日,中印双方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并互换了照会。……上述协定首次确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它运用于解决中印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问题。……在日内瓦会议期间,1954 年 6 月 25 日至 29 日,中国总理周恩来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周恩来在 27 日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的书面谈话中,具体地阐明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周恩来说:“世界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和自主权利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各国人民都应该有选择其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革命是不能输出的;同时,一个国家内人民表现的共同意志也不应容许外来干涉。如果世界各国都根据这些原则处理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那么,这一国家对那一国家进行威胁和侵略的情况就不会发生,世界各国和平共处的可能,就会变成现实。”周恩来在印度访问时的多次讲话中,都提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主张将这些原则贯彻到国际关系中去。1954 年 6 月 28 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 4 月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所规定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并认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它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声明指出,“在亚洲及世界各地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如果接受上述各项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办事,任何一国又都不干涉另一国,这些差别就不应成为和平的障碍或造成冲突。有关各国中每一国家的领土主权和互不侵犯有了保证,这些国家就能和平共处并相互友好。这就会缓和目前存在于世界上的紧张局势,并有助于创造和平的气氛”。1954 年 6 月 29 日,中缅两国总理在仰光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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