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削减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庇护其健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伸劳动时光,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按照医疗部门的证实,予以减轻或布置其它劳动。第五条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普通不得布置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光内应该布置一定的歇息时光。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伸其劳动时光,普通比不得布置其从事夜间劳动。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该按照医务部门的证实赋予一定时光的产假。第八条女职工违背国家有关方案生育规定的,其劳动庇护根据国家有关方案生育规定办理。第九条女职工劳动庇护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庇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该享受的权益。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篇 2: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条例(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夏市八坊十三巷庇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庇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庇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矩,结合八坊十三巷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八坊十三巷的庇护、管理和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八坊十三巷包括:北至红园新村路、南至前河沿西路、西至新西路、东至西关路和解放路,庇护范围面积 45.8 公顷。其中核心庇护范围北至华寺街、南至前河沿西路、西至新西路、东至王寺街及南关清真大寺,面积 33.74 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12.06 公顷。第四条八坊十三巷内涉及文物遗迹、历史建造、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庇护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矩执行。第五条八坊十三巷的庇护、管理和开发,应该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加、庇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