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广场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商业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现代支付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行购物广场预付卡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预付卡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性单用途商业储值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第三条预付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兑换现金。第四条本章程所指“发行支付机构”是指购物广场服务台;“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预付卡及用于消费支付依法设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售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是指发行支付机构旗下售卡及卡消费网点。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购买预付卡。发行支付机构、购买人、售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第二章购卡规定第六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金额达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百大卡金额达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第八条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元,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元。单张购卡金额在人民币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元(不含)至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第九条购卡人在购卡时,无须支付工本费及手续费。第十条发行支付机构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第三章使用及有效期第十一条持卡人现可在发行支付机构旗下网点消费。预付卡可以分次使用,卡内金额用完废止。第十二条依据预付卡种类不同,发行支付机构提供部分卡种充值服务,具体方式在办卡时以发行支付机构与购卡人的约定为准。充值后的金额不记名卡每张金额不得超过元,记名卡每张不得超过人民币元。第十三条记名预付卡不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