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形势分析研判规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及时讨论制定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科学性、预测性和指导性。第三条 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根据总队每隔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遇到特别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项分析研判会议。第四条 会议应当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各相关部门、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骨干参加。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与会单位和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第五条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下述方面: (一)通报火灾形势和典型火灾案例,分析火灾特点、规律; (二)传达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单位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总结上一次会议工作安排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四)查找本地区有可能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分析火灾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火灾形势分析研判规章管理制度,并仔细组织实施。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及应用结果纳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日常重点工作考核范围。第九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台账,保证工作连续性、完整性、科学性、法律规范性。第十条 本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