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 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 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 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 9 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进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5]26 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有效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 2 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 3 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25]162 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当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