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情事变更原则运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都是很有必要的
有利于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的实质,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显失公平问题
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房流转
假如没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就会使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处在不正常的市场风险之中
不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积极地向房地产业投资,不利于购房者踊跃购房,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快速进展
审判实践的需要
对情事变更,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面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大量纠纷,人民法院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然而作为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不得以法律不完备为由而拒绝裁判
在目前,能不能在解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适用这一原则,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因为: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它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我国民事立法上对“不可抗力”的扩大解释,不应理解为排除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而应当作为处理情事变更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二,对外贸易中承认情事变更
我国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中第 79 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应负责任
除非其能证明此种不履行,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对于此种障碍,没有理由预见其他订立合同时能考虑或能避开,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第三,有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31 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
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预以支持
”1993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