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盲巷管理制度1、井下所有无风巷道均根据盲巷管理,采纳扩散通风的硐室(深度不大于 6 米,宽度不小于 1
5 米),无瓦斯积聚,可不按盲巷管理
2、矿井生产、地测等部门在设计采掘工作面布置时,要尽量考虑全面,防止产生盲巷
3、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盲巷,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原因,实行处理措施
4、巷道需要新开口时,必须先由水害防治中心下达巷道开口通知单,发到生产、安全、通风等部门,以便加强通风瓦斯管理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发放
5、采、掘队组在水害防治中心标定开口位置准备好一切,并接到相关通知单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口作业,如因作业队组私自开口造成盲巷,追究相关队组和责任人的责任
6、为了进一步保证通风区密闭工作按时完成,要求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尽快将各顺槽内的设备、材料回收完毕,整个工作面回撤工作由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必须在 45 天内由通风队进行永久密闭
7、出现盲巷,队组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栅栏
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
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铁丝网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单位或通风瓦斯防治中心的责任
8、盲巷和永久及临时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设专人进行检查
检查周期:采空区密闭内外,每周进行 1 次防灭火气体检查,每班进行 1 次瓦斯检查,其他密闭每班检查 1 次瓦斯,并将检查情况记录瓦斯台帐
9、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任何人员严禁在盲巷内作业
10、所有井下密闭应构筑在距巷道口不超过 5m 的位置(除挡风墙),其余闭墙均应在巷道口设置法律规范的栅栏,并挂警示牌,设置瓦斯检查牌
水管、电源等一切导体不得进入盲巷
11、因工作需要进行探查盲巷时,必须由抢救队人员佩带专门器具进行,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盲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