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矿领导深化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项制度。1、举报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2、举报个体煤矿生产过程当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3、举报内容① 入井带班领导违规违章指挥的;② 隐瞒事故的;③ 未能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④ 作业范围以内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强制员工作业的;⑤ 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⑥ 未遂事故的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⑦ 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⑧ 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⑨ 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⑩ 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4、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1250 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5、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员工行使检举权而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6、举报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四、矿内开设举报电话:外线:内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