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职责(一)工程技术人员(含主任工程师、主办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及点检员)1、对本专业工作范围以内的安全技术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2、在设计或制订工程或工艺技术方案(包括各类技术指标、工艺运转操作章程、设备维护检测修理规程等)时, 必须依据国家颁布的规程、标准,同时提出安全卫生技术措施。3、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卫生法规、标准, 仔细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保证专业技术工作与安全卫生工作同步进行。4、到现场监督、指导专业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监督、指导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并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5、发生重大事故(包括设备、生产施工、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当主动参加调查分析、作出技术鉴定,并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6、主动参加本专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措施的制订工作。(二) 管理人员1、对本职能管理工作范围以内的安全卫生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2、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章管理制度,保证职能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工作同步进行。3、到现场检查、指导职能管理工作时, 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并同时检查、指导安全卫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应快速进行处理和制止。4、当部发生事故(包括生产施工、设备、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当主动参加调查分析,并从职能管理的角度提出防范措施。5、主动参加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 对职能管理范围以内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