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塘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绿塘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有关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化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20 次
3、带班人员必须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别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 7:50、中班 15:50、夜班 23:50,在井口入井,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
6、每月 30 日前由矿安全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性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的情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规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强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重要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