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本公司(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本公司(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实行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内容有:1、本公司(厂)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当本公司(厂)有以下重大变化时,向原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3、公司(厂)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4、公司(厂)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