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遴选及采购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临床用药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院药品遴选及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除放射性药品、临床检验试剂外)
其他科室无权采购任何药品
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药品遴选与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
医院每季度召开 1 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联席会,负责对本院药品采购制度的执行、药品质量与使用、药品配送企业的信誉度进行探讨与评估,并作相关的决定
三、遴选原则:医院所有药品,必须经过招标采购(除毒、麻、精、放、解毒类药品外),中标药品按合理用药、法律规范用药、一品两规的原则,在确保同种药品选用中低价位药品的前提下,兼顾不同的用药层次和药品的质量层次要求,保证覆盖全部医保目录及农合目录,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制定医院“药品处方集”和“药品供应目录”
四、药库每月根据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制定采购计划,经药剂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所有药品必须经由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的配送企业采购供应
五、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业务员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明及业务资格证书明(医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章交药剂科备案
首次进入医院的新品规药品,必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GMP 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检验报告及相关物价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章
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章
血液制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证
六、对无审批报告自行采购的药品,药库不得入库
新药采购执行医院“新药临床使用审批制度”
特别专科药品、急救药品经主管院长审批,可优先采购,但配送企业如非指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