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调度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积极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的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的员工。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测修理和检审等工作。第二章 驾驶员工作标准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 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常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常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个人所开车辆须常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之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持续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 1 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 1 次安全培训,每隔半年进行 1 次安全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对个人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常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