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李等与张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上诉案案件编号:(2025)苏京民终 134 号案件背景本案为一起由财产转让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李某、陈某为被告张某父亲曾担任的公司的债权人,张某与曾任公司法人代表的王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公司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了王某,导致原告无法清债。原告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债务并赔偿损失。一审情况李某在诉讼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和王某在转让财产前并未告知债权人,而且转让金额为零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已明知财产转让行为对债务人造成重大影响,故其未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未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进行转让行为,该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判决张某向原告支付债务及赔偿损失。失败上诉张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或个人行为证据证明其为陈妙的代理人,同时也未能证明其代理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无代理权代表陈某作为原告起诉,导致诉讼行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判决,并裁定原告赔偿被告诉讼费用。最终判决原告不服二审裁定,继续上诉。最终,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李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即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没有代理权,其行为将被视为无效的。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成功证明了其代理权,因此确认了一审判决结果,要求被告张某向原告赔偿债务及赔偿损失。法律分析本案中,发生了一起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财产转让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法律上,财产转让行为一般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财产行为就将被视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起诉前,债权人必须向财产转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债权人的权益。假如财产转让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论本案涉及到财产转让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问题。法律上,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财产转让行为将被视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件中,尽管经历了几次上诉,但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并要求被告张某向原告赔偿债务及赔偿损失,保护了原告的权益,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