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进一步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企业要求)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法律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第八条(风险评估) 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备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