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XX-年 2 月 15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9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进展制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进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