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药品销售操作程序1.目的:为了进一步保证药品销售的质量管理,法律规范销售药品的操作流程,并使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GSP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门店药品销售工作。3.责任部门或人员:药品销售员。4.工作程序:4.1 药品经营场所在明显的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4.2 在营业时间内,必须要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相关内容的胸卡。4.3 销售药品时,由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4.4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4.5 处方药不得采纳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4.6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4.7 药品销售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4.8 对于药品处方的管理执行“处方药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章程”中相关规定。4.9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销售人员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4.10 中药饮片的销售具体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章程”执行。4.11 特别管理药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销售含特别药品复方制剂的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4.12 药品的拆零销售时按“药品拆零销售操作程序”执行。4.1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有关知识如性能、用途、禁忌及其注意事项,不允许随意夸大和误导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