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编号:市场开办者(甲方):场内经营者(乙方): 为了进一步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责任书:第一条 甲方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及其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第二条 甲方实行主体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主体信息或者身份信息。第三条 乙方应当如实记录入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并提供下列随意一项证明材料:1.生产单位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我检查合格证明;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 1 年内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4.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前款 1、2 随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必须主动向甲方申请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交易;不能提供前款 3、4 项证明材料的,不得入场交易。第四条 乙方交易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一票通,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主动向供货方和购货方出具一票通,存根留存备查,保存不少于 2 年。第五条 乙方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法律规范的;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7.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经营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第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公示检测信息,并根据下列情形实行相应措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1.若抽检合格的,准予入场交易;2.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