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煤矿培训教育及会议管理实施办法马龙煤矿培训教育及会议管理实施办法第 106 条 每年由安监站会同办公室组织不少于 4 期全员培训、复训,复训率达 100%,组织开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动,否则,缺一期罚款 200 元。第 107 条 凡不参加矿上组织的培训或轮训,根据旷工进行处理并罚款 200 元;迟到或早退者罚款 5O 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员工)罚款 200 元,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第 106 条 新工人入矿根据相关规定培训 15 天,并经考试合格,安监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种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 3 个月后方可单独作业。否则,予以辞退。第 107 条 经矿决定派出学习和培训的各类人员,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费处理。第 108 条 特别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准上岗,违者罚款 200 元。第 109 条 每月由安监部门组织三次自我检查及安全办公会议,机电部门组织 1 次机电安全办公会,技术部门组织 1 次安全技术分析例会,缺一次罚款 200 元;每天由队长或安全员组织 1 次班前会,凡缺会一次者,罚款 50 元。第 110 条 凡属矿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认仔细真的做好会议记录,否则每次罚款 5O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