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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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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 XX 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第三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法律规范外,尚应当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设计要求第四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当设置不少于 1 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第五条 50 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当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纳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 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第六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当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 65mm。第七条 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 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第三章 施工要求第八条 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纳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第九条 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根据《规定》要求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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