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进展,法律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 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 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324 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根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讨论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讨论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讨论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