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间: 2024-5-27 来源: 省人大网 分享 (2024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 年 5 月 27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 年 5 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进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进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进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进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进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进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