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