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基金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亦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2/23目录第一章释义第二章总则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第四章合伙企业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五章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六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与管理第八章投资事项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费用第十章入伙与退伙第^一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二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三章合伙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第十四章合伙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五章合伙企业税收第十六章合伙企业的会计及报告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3/23第十八章违约责任第十九章其他事项4/23第一章释义第一条在本合伙协议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合伙企业或基金:指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协议:指经各方于【】年【】月【】日签署并可能被不时修订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附件;《合伙企业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指【】;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依据本协议约定,由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