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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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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就医指引一、适用人群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二、就医管理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治疗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三个目录”)执行。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三、普通门(急)诊、留观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 2 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 100 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 200 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 300 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 300 元范围内(抗肿瘤治疗及辅助治疗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除外)。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 3 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 7 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 15 日量。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 3 日,一般疾病为 4-7 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4 日量。3、急诊(留观)患者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按普通住院待遇记账结算。四、门诊指定慢性病(门慢)1、患者在门诊就医,公医证如选定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每诊次只能享受 1 个病种待遇,3 种相应专科用药,且每诊次药量不超过 15 日量,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 3 个诊次。2、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五、特殊病种1、申请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患者类别申请条件 1申请条件 2市公医、越秀、荔湾、海珠、南沙、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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