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故事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
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
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
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 177)废收孥相坐律令
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 15 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
但有例外:凡男夫年 80 及有笃疾,妇人年 60 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
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 15 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
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
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
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
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
《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
四邻即伍人谓殹(也)
”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