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中国外运陕西公司诉哈尔滨铁路局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原告诉称:1993 年 8 月 31 日,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贸易公司在俄罗斯铁路鄂木斯克东站为原告托运毛巾被和床单,原告未收到。要求被告赔偿货款 518700 瑞士法郎,利息 13832 瑞士法郎,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赔偿原告的货款及利息,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因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贸易公司向原告托运货物的铁路运费并不是原告向铁路交付,不同意赔偿铁路运费。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 年 7 月,原告受陕西省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于西安西站向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贸易公司托运毛巾被1390 条,床单 19800 条。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后,因俄罗斯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遂与原告达成将货物全部退给原告的协议。1993 年 8 月 31 日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贸易公司将货物交由俄罗斯铁路鄂木斯克东站承运,货物运单到站为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收货人为原告,运到期限为 35 日。运期届满后原告未能收到货物。哈尔滨铁路局满洲里站出具证明,证实俄罗斯铁路未向其交接该批货物,只传递了运单。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出具商务记录,证实货物未运到该站。原告于 1994 年 3 月 23 日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通知俄罗斯铁路国境站后贝加尔铁路局给予赔偿,后贝加尔铁路局未作答复,被告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原告。原告遂起诉。本批货物原告与需方以 518700 瑞士法郎成交,约定付款地为中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陕西省进出口公司委托原告向俄罗斯托运货物的国际联运委托书。 2.原告托运货物的铁路运单副本。 3.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贸易公司退回原告货物的铁路运单副本。 4.哈尔滨铁路局满洲里站关于俄罗斯铁路未向中国铁路交付该批货物的证明。 5.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关于货物未到的商务记录。 6.原告托运货物的装箱单。 6.原告托运货物的装箱单 7.陕西省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的发票。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 1.原告的货物应视为全部灭失。 本批货物为整车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货协》)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目规定,整车货物每 200 公里的运输时间为一昼夜。从俄罗斯铁路鄂木斯克东站到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的里程为 7000 公里。运到期限应为 35 日,该批货物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