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劳动合同下载劳动保护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临时工劳动合同 罚则罚则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者,按管理权限,由市、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用工单位在招收、使用临时工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违章招收、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二、视违章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雇主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个体雇主,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临时工劳动合同 变动变动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2)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