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 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 年 8 月 5 日[1996]经终字第 199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赔偿金应自何时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讨论,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 199 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因此,二审期间对原审被告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所欠车款及其他费用本金应计收利息,而不应加收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日期从 1996年 4 月 27 日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篇二:法院执行计算 迟延履行金计算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 以下只的是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计算: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 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 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 232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 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 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 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 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 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执请〔1992〕1 号《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 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 债务利息的请示》收悉。经讨论,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的,应...